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468X/2022-650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公安柯城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2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已申领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本人居住地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领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证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
(二)采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三)证件领取。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并发放至各办证受理点。本省籍人员选择邮政快递送达的,证件直接寄至申请人要求送达的省内地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证(浙价费[2017]21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