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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公安柯城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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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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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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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0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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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七十二条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第七十三条 出生日期不得更改。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籍档案、人事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第七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登记: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登记时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

2、已更正过出生日期,无新证据证明已更正的出生日期确实存在错误的;

3、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难以确定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

第七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出生日期不得更改。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医学文书方面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户口档案方面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方面,户口证件方面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干部人事档案,或者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原件

原件(含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必要(根据更正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更正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

(三)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并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工作日 

承诺期限:25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不同意的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出生日期更正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受理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要 求 变 更 (更 正) 人 员 情 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住址





变 更

(更 正)

项 目


变 更

(更 正)前


变 更

(更 正)后


变 更

(更 正)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警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派出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市级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主要用于姓名、性别的变更,出生日期的更正。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表格样式。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受理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张三

公民身份号码

33010119811111xxxx

家庭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

1391111xxxx

要 求 变 更 (更 正) 人 员 情 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住址

张小

33010120000101xxxx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变 更

(更 正)

项 目

出生日期

变 更

(更 正)前

200001xx

变 更

(更 正)后

200001xx

变 更

(更 正)

理 由

出生日期错误,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日期(即实际的出生日期)不相符。

申请人签名:张三

2018年 01 月 01日

民警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派出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市级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主要用于姓名、性别的变更,出生日期的更正。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表格样式。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