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468X/2022-650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公安柯城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2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0002621468X/2022-65049
公安柯城分局
2022-04-0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4-0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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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安柯城分局
信息来源: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五条: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99号)第九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在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填写迁移变动情况,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根联,由承办人签名盖章后存档。对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变更未迁移户口成员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主、与户主关系等登记内容,并根据新户主申请,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迁往省外登记时,对户口准迁证、迁出户的居民户口簿、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载信息一致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迁移人的户口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整户迁移的,应当在迁出户居民户口簿的首页和每位户成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戳记。
发现迁移原因、迁移人身份等存疑的,应当及时排除存疑情形,再予办理。发现迁移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户口迁移人。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已在省外申请领取户口准迁证的本省常住户籍人口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2.拟迁出户的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3.拟迁入地的户口准迁证。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申领迁移证,免收工本费;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1元。浙价发[1994]98号、浙价费[1991]81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户口迁往省外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无。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