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57773966XH/2022-738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文字号: 柯政发〔2022〕12号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1133080257773966XH/2022-7383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3-31

  • 文号:

    柯政发〔2022〕1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14:5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府办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十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释放新活力、提升首位度”为总抓手、总目标,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以赴推动大发展快发展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首善之区、品质之城,争当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排头兵。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从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心全意为人民、勤勉务实勇担当、建章立制强保障、扎实有力行法治、清正廉洁守底线。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领导商量决定。

第八条  区长外出期间,可指定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副区长涉及跨分管领域的重点工作,一般明确一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确需协调的,由区长协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主体自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调整监管重心,强化“事前舍得放,事中事后主动服务敢于管”,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规范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后牵头起草,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文件发布前由起草单位向区司法局领取统一编号,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统一对外发布。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司法局报送市司法局备案,3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解释”原则,由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承办。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评估、问责和纠错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审查,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参与重大项目、审查重大合同、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应诉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区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按照“最多讲一次”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形成决策执行、工作推进“双回路”。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有清单、有督查、有考核、有问责的“四个有”督促检查机制,清单化、联动式、全过程推动区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形成工作闭环。

第六章  推进政府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七条  以构建“整体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开放包容的活力营商体系、优质便捷的普惠服务体系、公平公正的执法监管体系、全域智慧的协同治理体系”为目标,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进政府治理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切实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

第二十八条  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便捷化水平,构建起全面覆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能的数字化应用体系,以及为业务应用提供一体化支撑、共建共享的应用支撑体系、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扩大公众参与。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区长信箱受理的问题,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大胆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区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和决定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

(五)研究讨论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学习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区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的,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由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提倡运用网络视频、“浙政钉”等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召开各类会议都应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区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授权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合法性负责。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精减文件,改进文风,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发可不发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工作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市委“八条禁令”等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践行优化营商环境“十条宣言”和“三个绝不能”,围绕“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对标一流、主动引领、自我革命,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柯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