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900B/2022-65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十五条: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六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领、补领的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领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换领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原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领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窗口申请的,即时办结;
网上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浙价发〔1994〕98号。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