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900B/2022-65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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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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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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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0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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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安柯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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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规范收养登记。

1.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收养登记落户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收养登记受理审批表

被收养人姓名


出生

日期


性别


民族


籍贯


收养人一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实际居住地


收养人二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实际居住地


申请报告

经夫妻协商一致,申请将被收养人   户口申报并落户在   

民族成份确认声明

  经收养双方协商确认,将婴儿  的民族成份随收养人  登记为   

申请人承诺签名

本人承诺保证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已经本人确认声明;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若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警审核


派出所审核意见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收养登记受理审批表

被收养人姓名


出生

日期

    

性别


民族


籍贯


收养人一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实际居住地


收养人二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实际居住地


申请报告

经夫妻协商一致,申请将被收养人张**户口申报并落户在******

民族成份确认声明

经收养双方协商确认,将婴儿张**的民族成份随收养人张*登记为

申请人承诺签名

本人承诺保证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已经本人确认声明;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若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警审核


派出所审核意见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