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900B/2022-65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新生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
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第十八条 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第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三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五)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当交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户的居民户口簿。
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中一方不在申报户内的,还应当提供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婴儿出生后超过30日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结婚证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离婚证和协议书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离婚判决书和生效文书或法院调解书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亲子鉴定证明
原件
(非婚生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提供)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1.出生5年内申报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2.出生5年后申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等方式进行投诉。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国内出生登记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