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2-63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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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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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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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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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市川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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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衢州市川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罚字[2022]2

处罚日期:

2022128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浙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一现场督察组位于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的砂石料加工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砂石料加工场为衢州市川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中标衢州市寺桥水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砂石料代加工服务项目后,开始在中央方村投入砂石料加工项目的建设,并于2021年1月建成投入使用,主要为衢州市寺桥水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砂石料代加工服务。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建成砂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工艺为:上料→初破→输送→二破→圆锥破→筛分水洗→成品,主要建有锷破机、锥破机、振动筛、进料斗、物料输送带、铲车等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循环处理池、废水立式储罐和污泥压滤机等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处于生产作业状态,且现场堆放有大量不同规格的砂石料产品。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建成投入生产使用以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30类的第56项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砂石料破碎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建成投入加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玖佰零捌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