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74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
发文字号: | 柯财采监〔2022〕1号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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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12-01
柯财采监〔2022〕1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2-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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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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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财政局(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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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强化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涵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制定评审标准、确定评审方法、编制采购文件、适用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选取评审专家方案、委派采购人代表、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公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信息、负责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及举报处理、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项目档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落实采购政策等。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部分采购事务的,相应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二)加强采购人内控管理。各预算部门单位、采购人应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构建依法合规、运转高速、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二、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不得违规支付采购资金。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根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进行采购。
(二)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三)落实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等环节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要求,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攻坚脱贫等领域的支持。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19〕8号)、《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2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四)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采购人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三、规范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当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各采购单位在年初编制采购预算时要应编尽编,包括自有资金采购。年初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审批方可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二)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获得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或区政府批准。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规定,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应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 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区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严格备案制度,优化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按照柯城区财政局《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函》要求进行相关资料备案。
(四)严格采购方式选择,促进公平竞争
1.采购人应当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22〕8号)文件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拟进行竞价采购的,应通过项目采购系统统一询价采购实施。
2.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要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3.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4.采购人应当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2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不得扩大适用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法定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21〕2号) 要求,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①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②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提供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③其他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公共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5.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含有适宜竞争采购的货物和工程时,应按要求进行分离,不得并入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标的成本测算、至少提供3个同类项目合同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资料,供评审专家商定合理价格。如符合“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提供原有项目投资损失测算清单或成本大幅度增加的测算清单。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须进行着重审查。
(五)规范代理行为
1.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2.采购人应当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3.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需求应与备案需求一致,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4.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包含在社会中介代理服务费内,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
(六)强化采购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执行。
1.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及专家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 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2.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人。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验收流程,把项目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履约验收结束后,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履约验收结果公示。
(七)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
采购人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17〕11号)执行。
1.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3.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品牌、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 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采购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4.采购人确因工作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必须同时具备(1)追加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间;(2)追加标的物须为原合同标的物;(3)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4)补充合同金额与原合同金额相加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原预算;如超过原预算金额,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采购人在原项目实施结束前和追加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应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增补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合规性由采购人负责。
(八)严格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6号)相关要求,妥善保管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九)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1.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着重审查,对符合以下五类特点的项目应进行着重审查。
第一类是对金额较大,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类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三类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第四类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第五类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按相关要求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2.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4.采购人应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及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22〕3号)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等,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5.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严格评审结果确认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的,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一)严格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应对公开的信息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应在信息公开前认真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不公开,敏感信息做特殊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管
1.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监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2.采购人应确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在编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4.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将政府采购绩效监控、评价结果等作为今后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结果情况列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