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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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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00262145XT/2022-8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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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执法局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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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2-0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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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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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柯城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柯城区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双向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柯城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柯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性质重大并具有一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又难以把握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针对重大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法律适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四条 针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内容有异议的,可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司法局、法院参与讨论和定性。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应秉持依法依规、为民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柯城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柯城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柯城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涉及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范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有关检验报告、认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补充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对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给予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审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柯城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政府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构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的交流互动平台,预防和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水平,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由依法治区办领导、司法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基层法院分管领导及相关庭室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可视会议内容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汇报和对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全区行政 执法工作情况。
(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复议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总结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经验,协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三)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协调解决基层法院提交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事项,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及实践操作等问题。
(四)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对行政纠纷进行复议或诉讼审查期间,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瑕疵或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时,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反馈,敦促其纠正和规范,达到依法行政要求和标准。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裁决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协调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形成专门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和平安创建工作。
(六)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研究、探讨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司法局、基层法院共同召集,司法局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集临时联席会议。临时联席会议一般针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问题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召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具体承担执法任务的单位提出,由司法局与基层法院协商后召开。司法局复议诉讼科和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日常联系及会务的筹备协调工作,并负责征集联席会议议题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人提出或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向参会的部门征集。
(三)联席会议召开后,由主持会议的召集单位根据会议讨论确定的意见,就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综述或工作简报,并视情况以书面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该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不作为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等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四、联席会议相关配套制度
(一)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
1.依法治区办向联席会议通报、交流以下事项:(1)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2)新颁布的涉及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文件;(3)市、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和难点、热点问题介绍、分析;(4)对法院司法建议的处理情况;(5)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2.基层法院向联席会议通报、交流以下事项:(1)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重要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败诉情况;(3)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4)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沟通协调制度
1.对一些重大复杂或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部分不适宜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裁决的行政争议案件,基层法院与司法局应及时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争议问题,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司法局应积极促进行政机关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加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信访处理等工作与行政审判、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交流机制。
3.基层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就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和重大复杂事项,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或者通过司法局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敦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的,需同时抄送司法局。司法局应协调有关行政机关认真研究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三)学习培训制度
1.基层法院选择部分对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开审理案件,邀请司法局、有关行政机关旁听案件庭审。同时司法局也可根据需要,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旁听部分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切实增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应诉的能力。
2.司法局和基层法院应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农业、林业等专题研讨会、培训会,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水平。
(四)联席会议总结制度
1.司法局要会同基层法院对联席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综述或工作简报。对联席会议中指出的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政府法制建议或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该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要对会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及时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理及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视情况向区政府进行报告,为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联席会议保障机制
(一)司法局与基层法院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顺利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并取得预期效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联席会议的具体事项由司法局复议诉讼科和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协商确定。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