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2-7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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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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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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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德根)

发布时间:2022-11-1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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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方德根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罚〔2022〕11号

处罚日期:

20221026

违法事实:

我局于 2022 8  18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年产33m2新型防火、吸音、保温复合装饰新材料生产项目于20171225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柯环建〔201747号),先后建成喷塑、喷漆、表面处理生产线各1条。其中,金属表面处理工艺为除油酸洗-水洗-磷化-水洗,配套“pH调节-混凝沉淀”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经预处理纳管航埠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喷塑工艺为喷塑-固化-成品,建有喷台2个和生物质热风炉1座,配套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的废气处理装置,喷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热风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生产线工艺为喷漆-烘干-成品,建有喷台1个、烘干线1条,喷漆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调查发现,20214月,你公司与陈豪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喷塑生产线、表面处理生产线租赁陈豪用于帐篷支架、自行车支架、电动工具等金属配件表面处理及喷塑生产。检查现场,喷塑和表面处理生产线处于生产作业状态。经进一步审查及废气检测,你公司年产33m2新型防火、吸音、保温复合装饰新材料生产项目自20216月投入生产使用至检查当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生产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对公司生产项目建成投产使用至今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