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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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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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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柯市监罚告〔2022〕1-13号

发布时间:2022-11-0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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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远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6月1日,本局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衢市监信交办【2022】1号),获悉你(单位)系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并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核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另查明,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2013年9月,被告人曾令孔从李谷梅处受让衢州远大公司(原名衢州远大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曾令孔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管理,被告人李红梅参与公司管理,主要负责管理财务,被告人黄慧君系该公司员工。至2018年5月,深圳远大公司与衢州远大公司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曾令孔、李红梅与黄慧君等员工,通过传单、推介会、组织旅游、口口相传等形式代销深圳远大公司原始股、‘远大云商’网络平台电子购物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李红梅将吸收的资金以银行转账、第三方平台转账、现存等方式上交深圳远大公司,同时深圳远大公司按照约定,通过公司系统以等额电子币的形式将集资金额16%作为佣金支付给衢州远大公司,曾令孔、李红梅还可以以持有的电子币帮集资参与人报单,以换取等额钱款。”,确认你(单位)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16号金城商务大厦33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现由衢州市新太阳广告有限公司在此经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衢州市新太阳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佳瑞,得知你(单位)已不在该经营场所营业。

本局认为,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章一鸣     联系电话:  0570-3025593       

联系地址: 衢州市柯城区南湖西路55号3楼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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