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衢柯政复[2020]20号 )

发布时间:2022-10-20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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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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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9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8月26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天猫商家衢州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GB/T27590中4.1条款执行标准的涉案纸杯,次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予立案决定无理由和法律依据,属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举报。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自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0年9月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衢州某商贸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同批商品实物,但发现其销售的涉案纸杯不符合GB/T27590-2011《纸杯》标准中对于“4.1感官指标”的要求,已责令衢州某商贸公司对上述产品予以下架。被申请人认为,GB/T27590-2011《纸杯》标准系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故对涉案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在衢州某商贸公司所经营的“某家居专营店”淘宝天猫网店购买涉案商品“500/300/加厚结婚纸杯子纸碗结婚一次性纸杯子喜庆用品婚庆纸杯子(百年好合大纸杯)”50个。同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涉案举报,“被举报对象名称:衢州某商贸公司;商品/服务名称:一次性纸杯;举报内容:我在天猫上买的一次性纸杯,不符合其纸杯的执行标准GB/T27590的4.1条款规定,油墨印刷不达标,没有上下留白”。2020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衢州某商贸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纸杯杯身通体印刷。

以上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订单详情截图;③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④《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⑤现场笔录复印件;⑥涉案纸杯照片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涉案举报的法定职权。第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明确标准的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依据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纸制品分技术委员会于2012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GB/T 27590-2011<纸杯>国家标准的说明》第2点“有关标准性质的说明”中明确GB/T 27590-2011《纸杯》国家标准中除卫生指标和原材料系强制性要求,其他均为推荐性标准。本案中,涉案纸杯印刷不符合GB/T 27590-2011《纸杯》国家标准中“4.1感官指标”,但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第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举报线索,经核查,次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