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2-742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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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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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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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府〔2020〕17号 )

发布时间:2022-10-20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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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8月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答复内容与其所申请的信息不符,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大平山征收项目的:立项申请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次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与相应救济途径与期限,次日将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涉案《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大平山征收项目的:立项申请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经申请人确认为: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大平山征收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上述信息,于次月1日作出(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系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开发建设的,实现项目从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网上审批、全过程监管、多部门协同和多层级联动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2.0)。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③《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④信息公开内容确认书;⑤网站截图和档案清单复印件;⑥邮寄单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涉案《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次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本机关内部档案和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方式,均无法查找到相关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已经履行相应职责,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001号《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