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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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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府[2022]2号 )

发布时间:2022-10-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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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并请求提供其本人签约的《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父亲郑某林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公开的《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因该协议书编号不完整,且无具体内容,不具备真实性,故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在白沙变电缆管道工程项目征收期间,申请人因自认为符合“四世同堂”安置政策,于2021年5月28日在被申请人处单方签署了有且仅有一份涉案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后,告知申请人并不符合“四世同堂”安置政策,双方未就上述协议达成合意,故该协议书无编号,无具体内容。同时,因征收项目尚未结束,该协议原件现由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保存,被申请人虽以复印件形式予以公开,但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作出的《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家庭户房屋被纳入白沙变电缆管道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征收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申请人家庭户是否符合“四世同堂”安置政策存在争议。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于2021年5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月12日,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1]25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并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书的协议乙方签名显示为郑某,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

另查明,经申请人自认其本人从未亲自签署过任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申请人公开的涉案《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委托郑某林签署。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③涉案《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④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2022年1月17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1]25号),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程序合法。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系依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1]25号)作出涉案《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故该答复书实质上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同时,申请人已明确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被申请人上述答复中告知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政府信息内容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换言之,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内容本身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也并非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时应审查的范围。第三,被申请人在《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中公开的《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虽是郑某林代签,但该代签行为已由申请人予以认可。另,结合申请人自认其本人从未亲自签署过任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事实,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确已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而申请人主张要求提供其本人签约的《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并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