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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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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复[2021]27号)

发布时间:2022-10-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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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称:2021年12月3日,其向被申请人投诉新宏房开公司商品房合同欺诈销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新宏房开公司欺诈销售成立并责令新宏房开公司赔偿其三倍的房款价款,被申请人并未予以立案,故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与新宏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买合同以及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均发生在2013年,距今已有8年之久,超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期限。2、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并非由被申请人立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申请人陈某购买了新宏房开公司开发的衢州市柯城区某小区房产。申请人因认为购房过程中新宏房开公司存在欺诈销售,于2021年12月9日向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新宏房开公司欺诈销售成立并责令新宏房开公司按三倍的购房款价款赔偿给申请人。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转交材料,12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申请超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①商品房买买合同一份;②投诉书、签收单各一份;③关于投诉书的回复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进行投诉,由上级机关移送给被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处理并告知结果。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转交投诉材料后已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回复。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范围来履行各自职责。结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商品房合同欺诈销售,具有行业专属性,应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不予受理。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以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由,理由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且从便民服务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宜向申请人告知有权处理涉案事项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