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2-69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0
发文字号: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2-69622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0-20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府[2021]25号)

发布时间:2022-10-20 20:2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司法局

分享:

申请人郑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3号),并责令其公开相应信息,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21年11月12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3号),该答复书答复上述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不实,故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1年5月28日按“四世同堂”安置政策与申请人家庭户草拟二份待完善的补偿安置协议。后经核查认为申请人家庭户并不符合“四世同堂”安置政策,应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其与申请人之间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已被作废,不存在。申请人家庭户在涉案安置补偿时存在隐瞒建房审批材料的情况,在安置补偿后又提出信息公开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适宜。

经审理查明:因白沙变电缆管道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申请人家庭户房屋被纳入其中。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家庭户在被申请人处签订二份《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二份协议书被征收人分别为郑某林户、郑某户)。后被申请人核查认为申请人家庭户不符合“四世同堂”安置政策,应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于是认为原郑某户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已作废。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郑某申请公开该份协议书,11月12日被申请人答复该份协议书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②政府信息公开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③郑某林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④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书形成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必须要尽合理的检索或者查找义务。现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检索或查找,仅以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0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