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2-69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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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府[2021]23号 )

发布时间:2022-10-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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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请求责令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与其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5月,被申请人开展东周村整村搬迁项目,涉及被征收的房屋已在2002年其与第三人离婚时予以分割,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给予其和第三人分户安置。

被申请人称:其在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与申请人签订涉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同时,第三人不具备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不符合与申请人分户安置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衢市征稽(柯城2021)1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黄家街道东周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案房屋纳入本次征收范围内。后经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日发布《东周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签约通知》,同年5月5日发布《东周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签约补充通知》。2021年5月8日,申请人作为户主代表其户与被申请人签订《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KCHJ20*****32号)。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衢市征稽(柯城2021)1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复印件;③《东周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签约通知》和《东周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签约补充通知》复印件;④《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KCHJ20*****32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故自2015年5月1日起,行政诉讼已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未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同时,依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涉案《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KCHJ20*****32号)属于行政协议,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