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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2-637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1-28
发文字号: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28 16:5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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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罚字[2022]1

处罚日期:

2022128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柯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意见均明确,公司水帘机喷淋废水循环使用,需定期更换,该废水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检查现场,该公司水帘机喷淋更换废水经隔渣处理后进入三级沉淀池,第三级沉淀池建有排水口,废水排入排水口经公司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未按环评和批复要求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根据调查,结合对水帘喷淋水池废水进行现场更换,经对更换的废水进行收集、装桶、封存、运输称重,测得水帘喷淋水池废水正常情况下,单次换水量为0.79吨,该公司投入生产以来共换水7次,合计换水量约为5.53吨;同时,经对该公司三级沉淀池储存的更换废水的收集、装桶、封存、运输称重,测得收集储存的废水量为3.47吨。根据该公司水帘喷漆废水换水量和收集储存水量情况,测算出该公司通过污水管网排放的废水量约2.06吨。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喷淋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