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2-787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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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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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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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1-2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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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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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指挥部及组织机构职责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8 号)和《柯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1000人以下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柯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为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区政府领导为第一副指挥长;必要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柯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柯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柯城公安分局、柯山公安分局、区经信(经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文旅体局、区大数据发展中心、区人武部、柯城消防救援大队、柯山消防救援大队、区科技局(科协)、柯城气象分局、国网柯城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 6 个应急工作组。

3.2  指挥部及组织机构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镇(街道)的紧急救援;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政府及区级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 6 个应急工作组。

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由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转移安置组。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灾民安抚等。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为牵头单位。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科技局、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技术专家组成,柯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治组。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区卫健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区卫健局为牵头单位。

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由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柯城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区发改局为牵头单位。

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突发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险情灾情,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组织指导协调灾害救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

柯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对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气象局发布与撤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警);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管;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协助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提供地质灾害调查技术报告。

区林业局: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因抢险救灾需要采伐、清理林木等工作;组织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木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涉水次生灾害处置的技术指导,指导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实施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技术培训,参加专业抢险、营救群众、人员及物资转移等重要任务;协调驻军、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维护抢险救灾秩序、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等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灾(险)情动态变化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抢险救灾工作动态。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和群众通报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灾(险)情动态变化等情况;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和地方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协助责任部门起草新闻发布材料,报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发布。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灾害紧急公告;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使用等工作;组织对工矿企业进行灾害影响调查,协助指导受损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区经信(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生紧急疏散转移,做好师生安全避险工作;与应急管理局配合将灾区各学校操场作为学生和群众的避难场地,将未受损的安全校舍作为群众的安置点。

柯城公安分局、柯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协助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进行避灾疏散。

区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的及时筹集和使用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对破坏的基础设施尽快抢修排险;对确定为危房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提供危险房屋加固修缮技术支持,帮助灾后重建顺利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及时组织清理塌方路段,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

区文旅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指导开展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为救灾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撑。

柯城气象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加密灾区的气象监测预报。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柯城消防救援大队、柯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搜寻被埋人员和失踪人员;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排险。

国网柯城供电公司:组织指挥各供电站(所)、电网企业快速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确定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分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气象、水文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1.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2.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志。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预警信息发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微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橙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黄色预警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停止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级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级派遣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1.报告流程及时限。凡是造成人员死亡的地质灾害或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事发 2小时内、力争 1 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 1 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 2 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2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2.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3. 报送渠道。信息报送采用钉钉、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排险防治措施,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资规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支撑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 级、Ⅱ级、I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可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调派区级应急资源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

①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②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开展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③根据需要,报请衢州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 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和救援工作;

④组织协调区人武部、消防救援队伍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⑤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⑥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⑧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启动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时刻关注雨情、水情,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3)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4)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协助市级专家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6)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省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I 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启动I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需要,请求省委、省政府给予支援。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区应急指挥部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区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区级相关单位以及区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等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7.5  技术保障。

柯城资规分局要建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会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 3-5 年修订 1 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柯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