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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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柯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区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于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1.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科学、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卫生健康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发改局、住建局、质监局、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应急指挥部设在区卫生健康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局长担任,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预案或终止本预案;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与省、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预案。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以及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以及开展健康教育。
2.3.2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3.3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3.1.1 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1.3 省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1.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1.5 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3.1.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3.1.7 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2.1 在全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3.2.2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其他设区的市。
3.2.3 我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2.4 霍乱在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3.2.5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2.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2.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区外的地区。
3.2.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3.2.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3.2.10 1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2.11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3.2.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3.2.1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3.1 在全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3.3.2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或流行波及其他县(市、区)。
3.3.3 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3.3.4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3.5 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3.6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3.7 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3.3.8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3.9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4.1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在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10例以下。
3.4.2 霍乱病例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4.3 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4.4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4.5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4.2 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决定,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核实后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救治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区政府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突发公共卫生情况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专家进驻区应急处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提请区政府,由区政府请求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外地(市、县)实施应急支援,并为省、市或外地(市、县)实施应急支援提供条件保障。发生较大(Ⅲ级)或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市、省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市级或省级应急预案。
5.3.2 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各乡镇(街道)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区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区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于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区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依法有效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依法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依法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与外县交界处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商务、经信、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4.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6)对本区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7)在省卫生厅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的前提下,做好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5.4.3 医疗卫生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于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根据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要求,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科研和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4.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本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分别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6.2 奖励
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合理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加强全区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7.1.2 疾病预防控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
(1)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区人民医院为全区应急救援中心,建立和完善以乡镇中心卫生院急诊室为主体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区人民医院建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 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5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控、医疗、卫生监督等队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等专业人员作为应急队伍成员。
7.1.5 应急演练: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2 物资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补助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而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如遇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其它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