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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57773966XH/2022-63615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1-17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柯政办发〔2022〕2号
统一编号: HKCD0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5 15:34 信息来源:区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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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01-2022-0001

各有关部门(单位):

《柯城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九届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柯城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财预执〔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本办法所称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等。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2.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区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3.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4.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5.权责统一。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四)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区级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五)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因特殊情况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不含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情形),经区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严格落实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要求,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

(七)竞争性方式是指区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八)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区级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九)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十)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柯城区设有经办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属于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且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

二、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

(一)区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需报区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实施。

(二)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文件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审核。招标报名、开标和评标等具体事宜原则上统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在每次操作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银行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区级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门户网站平台同步公告。

(四)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按规定组成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五)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该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将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作为贡献度指标之一。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区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和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区重大项目建设、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及各级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贷款支持力度,助推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六)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将招标结果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区级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门户网站平台同步公告。

(七)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应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

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公告发布后,报名银行少于3家;

2.资金量较小或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的;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等另有明确规定的。

(八)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区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资金存放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九)集体决策方式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竞争性存放规定。

(十)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在区级财政部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三、管理监督

(一)区纪委监委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区级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三)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区级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之后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资格,撤销其所属机构财政专户: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2.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资金专户的;

3.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存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四)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区级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区级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区级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市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四、附则

(一)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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