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787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
/2021-78788
政务公开
应急管理局
2021-01-13
-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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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照申请人合法合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区分: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条例》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务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