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871W/2021-768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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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002621871W/2021-76866
水利、水务
水利局
2021-03-29
-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2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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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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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水利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寺桥中心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管理中心。住所为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滨江村。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经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管理中心开办资金 20.3 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出资。
第五条管理中心宗旨: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库区巡查;承担水库枢纽工程和灌区干渠的工程建设、配套改造和养护;承担水库及乌引灌区范围内水旱防御、供水保障服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业务范围:管理寺桥水库枢纽管理范围及下游灌区,乌引干渠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旱、防洪发电、供水、养殖、调度等,承担管理范围内水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管理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
第八条管理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管理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提出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管理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柯城区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管理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管理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管理中心发展;
第十一条柯城区水利局的权力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管理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管理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管理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力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管理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力。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管理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管理中心宗旨,维护管理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研究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管理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管理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管理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设主任 1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领导队伍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队伍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队伍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领导队伍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共 2 个,综合科、工程管理科,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人事、社保、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工程管理科。负责水库及乌引柯城段工程管理。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安排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做好协调配合,负责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设置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管理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管理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大会每年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五 条管理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六 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 七 条管理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管理中心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八 条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区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 三 十 九条 条 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管理中心依照本章程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 一 条管理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 条本章程是管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管理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三 条本章程由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 四 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