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1-771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 成文日期: 2021-08-30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2021-7714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

  • 成文日期:

    2021-08-30

  • 文号:

    -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柯城区协作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30 09:5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协作中心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中心(以下简称协作中心)。

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三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4楼。

第三条单位是经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柯城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协作中心开办资金90万元,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协作中心宗旨: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综合统计等。

第六条协作中心业务范围:编制全区招商引资计划,承办或协办区招商引资活动;收集、汇总、包装对外招商项目,宣传和推介全区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重大项目等;起草、拟定或修订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指导乡、镇、街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汇集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协作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协作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柯城区人民政府的权利:

(一)提出协作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协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

(三)审查协作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协作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柯城区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协作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协作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协作中心提供稳定的资金扶持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协作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干部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协作中心改革、运行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级、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干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纪律规范和协作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协作中心宗旨,维护协作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协作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协作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协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协作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协作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协作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协作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协作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协作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协作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协作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协作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协作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班子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事关中心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二)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规划和制度的制定修改等问题;

(三)中心科室和干部的分工调整,有关人事调动、聘用、奖惩等问题;

(四)物品采购和工程项目决策,以及20000元以上资金使用问题;

(五)其它需要列入主任办公会议(班子会)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班子会)集体决策程序:

会前调研、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纪要。

主任办公会议(班子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协作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班子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班子会)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其中领导班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其他干部接受协作中心考核。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协作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一)办公室。综合协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群团、人事、文电、财务、审计、信访、保密、安全、国有资产、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责任目标的制定、督办、考核。负责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批示、交办工作事项落实,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中心日常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媒体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工作。(二)投资促进科。负责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负责研究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牵头负责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拟订及兑现。牵头负责拟订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研判服务和交办、督办。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全区招商宣传资料编撰制作。负责全区招商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投资环境推介,组织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开展央企、外商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以商招商、平台招商、中介招商、商会招商工作。负责开展与高校、研发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商会协会等机构、组织合作交流。负责幸福产业、数字经济软件服务业及城市产业(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金融、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新材料产业、服装时尚产业、智能制造产业投资促进工作。负责信息收集、谋划包装、产业研究、政策研究、对接洽谈、服务推进、专题推介。(三)督查考核科。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拟订、下达,牵头做好市对区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山海协作考核。负责招商引资、山海协作日常统计、分析、督查、通报工作。负责山海协作工作调研、信息报送。负责山海协作相关政策文件拟订,指导协调山海协作产业园(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各类山海协作洽谈、信息发布等活动,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档案收集工作,协调解决山海协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四)区域合作科。协助组织实施全区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承担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载体、重大项目和改革举措谋划实施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协助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督查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协作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协作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协作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协作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八条协作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协作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作中心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协作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作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协作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作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协作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协作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干部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体干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协作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干部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因政策变化、机构改革等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协作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是协作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协作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协作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柯城区协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