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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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府办
现将《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缩短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0日,如有建议意见,请于8月1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柯城区府办。联系人:傅颖;联系电话:0570-3046198;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8号1号楼408。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鼓励城市规控区范围外农民选择公寓安置,促进农村人口向集镇集聚,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推进共同富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且安置地块在柯城区集镇规划范围内的,依据《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被征收户有权迁建但仅选择了产权调换安置(即公寓安置)的(以下简称“公寓安置户”),方可享受本办法。
二、鼓励政策
(一)安置房配套储藏间的,每户公寓安置户可免费使用一个储藏间用于存放农具。
(二)公寓安置户每户可享有10平方米产业发展用房的收益权(不可转让),产业发展用房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将产业用房进行出租,租金收益归公寓安置户。
(三)公寓交付后,公寓安置户自持且自住(含空置)的房屋,政府给予每年物业管理费50%的补贴,期限五年。若转让、出租的,则不享受该政策优惠。
(四)被征收户选择集镇规划范围内迁建安置地块的,每户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剩余可安置面积可选择公寓安置或选择由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回购。回购价以区片为单位,参考房票价格予以确定。
(五)公寓安置用地为国有出让住宅土地性质。迁建安置用地为国有划拨或集体使用性质。
(六)征收项目中公寓安置户达到60%以上的村集体,可按综合成本价购置村集体物业经济用房(购置面积=公寓安置户数*10平方米)。村集体物业经济用房的用途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确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村集体。具体收益分配细则由村集体自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参照13号文件执行。本办法试行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起草说明
现将《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鼓励城市规控区范围外农民选择公寓安置,促进农村人口向集镇集聚,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推进共同富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召开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