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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57773966XH/2021-583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11
发文字号: 柯政办发〔2021〕19号 有效性: 废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7 08:47 信息来源:区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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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01-2021-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公寓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九届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柯城区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

农民公寓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鼓励城市规控区范围外农民选择公寓安置,促进农村人口向集镇集聚,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推进共同富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且安置地块在柯城区集镇规划范围内的,依据《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被征收户有权迁建但仅选择了产权调换安置(即公寓安置)的(以下简称“公寓安置户”),方可享受本办法。

二、鼓励政策

(一)安置房配套储藏间的,每户公寓安置户可免费使用一个储藏间用于存放农具。

(二)公寓安置户每户可享有10平方米产业发展用房的经营权、收益权(不可转让),产业发展用房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将产业用房进行出租,租金收益归公寓安置户。

(三)公寓交付后,公寓安置户自持且自住(含空置)的房屋,政府给予每年物业管理费50%的补贴,期限五年。若转让、出租的,则不享受该政策优惠。

(四)被征收户选择集镇规划范围内迁建安置地块的,每户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剩余可安置面积可选择公寓安置或选择由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回购。回购价以区片为单位,参考房票价格予以确定。

(五)公寓安置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迁建安置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或集体建设用地。

(六)征收项目中公寓安置户达到60%以上的村集体,可按综合成本价购置村集体物业经济用房(购置面积=公寓安置户数*10平方米)。村集体物业经济用房的用途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确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村集体。具体收益分配细则由村集体自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参照《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文件执行。本办法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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