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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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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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 号)精神,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级部门梳理证明事项,现将《柯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要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采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实现“无证明化”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区级有关单位名单
2.柯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区级有关单位名单
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柯城资规分局、柯城综合执法分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柯城气象分局、柯城公安分局、柯山公安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柯山消防救援大队、航埠镇、石梁镇、石室乡、华墅乡、沟溪乡、姜家山乡、七里乡、九华乡、万田乡、府山街道、花园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双港街道、衢化街道、新新街道、黄家街道、白云街道
附件2:
柯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备注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
2 | 经费来源(包括开办资金)证明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
3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区民政部门 | |
4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区民政部门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区民政部门 | |
6 | 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司法局 | |
7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人社局 | |
8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延续) | 采购人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考核合格材料 | 申请业务的医疗机构 | 柯城区卫健局 | ||
9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新办) | 采购人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考核合格材料 | 申请业务的医疗机构 | 柯城区卫健局 | ||
10 | 幼儿园审批 | 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 | 公安部门 | 教育局 | 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 |
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区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计量授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 对专项计量授权的新建、复查、扩项、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授权能力自我评估、守法诚信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 1.在作出准予计量授权决定后30天内,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2.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3.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计量授权方式。4.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
2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 | 1.对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施告知承诺制,并将直营连锁企业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区域。2.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3.压缩办事流程,将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4.精简审批材料,将申请许可提交的必需材料精简为: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5.缩短许可时限,除当场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发证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6.创新许可方式方法,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跨省通办”,实现“最多跑一次”向“最多跑一地”递进。7.全面实行电子证书应用。8.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对检查发现其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
3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 | 1.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程网上办理,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电子证书持有率达100%。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5.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试点实施告知承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积极推进“通用+专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4.被许可人通过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被许可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