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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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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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各被征收人:

2021年5月14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2021年6月12日,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书面意见22份(涉及被征收人45人)、电子邮件18封(涉及被征收人12人),合计收集到意见约98条(建议、意见有重复)。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补偿方案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柯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3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推选被征收人代表10人、邀请公众代表8人,应到18人,实到16人,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约40条(建议、意见有重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含听证代表意见)、相关问题处理答复情况及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问题(含听证意见)

(一)关于工业用房补偿安置方式问题

(二)关于工业用房补偿范围问题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以及未经登记建筑处置问题

(四)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问题

(五)关于按期腾空奖励标准设置以及分阶段递减问题

(六)关于评估方法选择问题

(七)关于评估时点问题

(八)关于征收补偿税费优惠政策问题

二、相关问题的处理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房补偿安置方式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六条、《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项目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已经符合国务院、省市房屋征收条例要求,同时根据本项目片区的特殊性,对于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且通过柯城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工业企业还提供土地置换安置方式。本次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补偿方式既符合征收政策要求,也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工业用房补偿范围问题

答复:根据省条例、市办法以及《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内容,被征收房地产征收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大型设施设备搬迁费或生产设施设备残值补助);临时安置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配合调查评估奖励、按期签约腾空奖励、组片完全签约奖励、货币安置奖励、购房补助奖励等。

隐蔽工程、“三通一平”等由评估机构在房地产价值评估中予以考虑;库存、原材料搬迁、存储,补偿已包含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中;员工遣散等费用属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一部分,已包含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以及未经登记建筑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市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2013〕40号)执行。

(四)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问题

答复:根据市办法、《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以及《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内容,被征收房屋(含工业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有相应的支付标准。

此外,工业用房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机器、设备,可以移动的,其搬迁安装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单独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搬迁费或重置成新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重复享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五)关于按期腾空奖励标准设置以及分阶段递减问题

答复:根据省条例、市办法的精神,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设定不同阶段配合工作的奖励标准,同时以签约腾空为奖励兑现底线,能够符合奖励设置的初衷即激励早签约的被征收人,也不损害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凡是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都可以按照政策兑现相应奖励。

(六)关于评估方法选择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即评估方法由评估机构依其专业独立自主选用。

(七)关于评估时点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关于征收补偿税费优惠政策问题

答复:征收补偿款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补偿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补偿方案首段相关政策依据中“《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修改为“《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

(二)补偿方案第二条内容修改为“本项目签约期限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腾空期限工业用房20天、住宅和工业用房外其他非住宅房屋15天”;

(三)补偿方案第四条工业用房补偿安置:

1、第(一)项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中斗潭家园商业店面明确为:“斗潭家园商业店面(现房),建筑面积 21-159 平方米,共15间,与其他非住宅被征收人共享该房源”。

2、第(二)项关于“按期腾空搬迁奖励”中按期签约奖励分段明确如下:第一阶段为“起始之日起10日”内;第二阶段为“起始之日起第11日至第15日”;第三阶段为“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另删除“按期腾空搬迁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补偿方案第五条住宅房屋及工业用房外其他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第(一)项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明确为:“花港家园二期(期房),户型90-140平方米,共116套”;“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明确为:“斗潭家园商业店面(现房),建筑面积 21-159 平方米,共15间,与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共享该房源。”

2、第(二)项关于“按期腾空搬迁奖励”中按期签约奖励分段明确如下:第一阶段为“起始之日起10日”内;第二阶段为“起始之日起第11日至第15日”;第三阶段为“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另删除“按期腾空搬迁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一)项增加“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2013〕40号)认定”。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发布的《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