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7-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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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柯政发〔2021〕2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的有关规定,柯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双港西路(46省道),南至永盛路(近物流大道),西至江山港,北至双港立交桥,具体以2021年3月31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84户,其中,住宅及商住33户,工业151户,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实施单位: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

三、补偿依据

《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开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开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顺利开展双西港片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以及《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1〕12号)等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双港西路(46省道),南至永盛路(近物流大道),西至江山港,北至双港立交桥,具体以2021年3月31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签约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工业用房腾空期限20天,住宅和工业用房外其他非住宅房屋腾空期限15天。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为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为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

四、工业用房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土地置换。

1.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产权调换地点:斗潭家园商业店面(现房),建筑面积21-159平米,共15套,与其他非住宅被征收人共享。具体安置房源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2)选房原则

①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②原则上,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选非住宅房屋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选择。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3)价差结算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2.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

3.土地置换

(1)土地置换地点:航埠工业园。

(2)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

①擅自改变用途的;②《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行业落后产能及“四无”企业作坊调查的通知》(浙转升办〔2020〕13号)中明确的“四无企业”;③《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23号)中D类和规下工业企业中连续三年亩产税收低于1万元的;④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社会环境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的;⑤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起始前未通过柯城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

(3)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被征收房屋与置换土地分别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结合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奖励计付;置换土地按供地协议据实结算。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可以移动的,其搬迁安装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单独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搬迁费或重置成新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重复享受。

(2)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实行产权调换或土地置换的,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土地置换的,按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具体如下: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建设期为被征收人取得置换土地之月起12个月。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6.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照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标准如下:①按被征收工业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②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户分段累计奖励,其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给予按期签约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30%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1日至第15日签约的,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20%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奖励。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4)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通过自主申请,在依法依规取得柯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后,也可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5)购房补助

征收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按新购不动产价值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不执行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7.“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户”,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需经合法性认定的以房屋认定组认定结果为准。

五、住宅房屋及工业用房外其他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花港家园二期(期房),户型90-140平米,共116套。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斗潭家园商业店面(现房),建筑面积21-159平米,共15套,与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共享该房源。

具体安置房源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2)选房原则

①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②原则上,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选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提供的房源就近上靠原则选择;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选非住宅房屋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选择。

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3)价差结算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征收个人住宅、选择住宅房源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

①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②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计算,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分面积除外)。

③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经房屋认定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④同一被征收人(含共有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分面积除外)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2.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为2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计发。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可以移动的,其搬迁安装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单独予以一次性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5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3)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支付2倍临时安置费。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6.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1日至第15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4)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②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以本人或以其子女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7.“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户”,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需经合法性认定的以房屋认定组认定结果为准。

六、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2)未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3)未能协商选定或多数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2.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3.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八、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2013〕40号)认定。

(二)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执行。

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4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4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被征收人对54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核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衢住建办〔2016〕219号)执行。

十一、住房保障优先配租

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可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实物配租,按《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3〕39号)执行。

十二、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四、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腾空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柯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后,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空的,由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