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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施行!缴费年限等政策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1-06-22   11: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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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后,我市部分医保政策将根据条例进行调整,具体有如下变化:

大病保险支付的范围和起付标准变化了

对于我市参保人员,大病报销范围更广了,除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更多的医疗费用可以进大病报销了。

同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适当降低。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变化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需达到20年,退休后不再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缴。

原“中人”、“新人”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满10年、15年的条件,从7月1日起不再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不变)

单位欠缴医疗费,医保报销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欠费经税务催缴60天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断参保人员恢复缴费,待遇等待期减少了

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柯城区参保人员如有其它疑问请前往荷花三路231号医保大厅窗口或拨打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3047606/3038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