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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0026201660/2021-561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文字号: 浙农规发〔2020〕3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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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020026201660/2021-56155

  • 主题分类:

    扶贫

  •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5-27

  • 文号:

    浙农规发〔2020〕3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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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27 16:11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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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规范扶贫异地搬迁工程,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 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 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 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 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 年)》《浙江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 号)和《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 淳安县等 26 个加快发展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 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 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 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扶贫异地搬迁五年规划, 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 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备案。扶贫 异地搬迁五年规划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 符合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 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 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 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 项。 扶贫重点帮扶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 80%左右人口搬迁的, 10 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 2 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 迁。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 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 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 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 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 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批 同意、设区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 不得片面追求 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 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 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 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 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 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 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 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 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 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 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 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 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 市县两级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 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 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 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 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 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 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 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十条 各地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 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 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扶贫异地搬迁规划,在每- 7 - 年 8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扶贫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 资源厅于每年年初下达扶贫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扶贫异地搬迁项 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扶贫异地搬迁计划的实施,按 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乡镇和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逐村 逐户做好搬迁政策宣传。 第十二条 乡镇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搬迁完成后,各县 (市、区)要及时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每年 8 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 (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 管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 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完成搬迁”的认定标准,报省农业农 村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 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 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 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 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 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 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各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扶贫异地搬迁与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 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 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 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扶贫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 80 平方 米的限额标准按项目实际用地需要予以下达,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扶贫异地搬迁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做他用。 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扶贫异地搬迁 安置建设用地需要,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 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线电 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 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县级政 府审批适当调整。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 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 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 每年省按各地搬迁计划人数,结合搬迁项目建设 进度等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同时按上年度各 地完成搬迁、并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的农户人数据实结算。 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省财政对有关县(市、区)扶贫异地搬迁中建档 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 30000 元标准补助,对省级扶贫重点帮 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 15000 元标准补助。市县可 统筹安排,自主确定对农户的直接补贴标准,并确保低收入农户 补助标准至少比非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高 15000 元。鼓励采用集 中安置方式搬迁,补助资金向低收入农户倾斜。丽水市“大搬快 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对象可享受省级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各 县(市、区)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书面提出变更计划申 请。经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审查批复同意变更的,由省财 政厅根据批复意见,相应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 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对 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总结在当 年年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 县级扶贫部门要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 库。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 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预算绩效 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扶贫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扶贫 异地搬迁任务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 算安排的绩效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挪用扶贫异地搬迁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的,要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审 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 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扶贫异地搬迁资金补助范围内的县(市、区) 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报省农业农 村厅(省扶贫办)备案。其他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农 业农村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浙农专发〔2019〕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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