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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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石梁镇
柯城区石梁镇寺桥水库集体房屋征迁与移居搬迁安置工作即将开展,为更好推进项目征、阳光征迁、公平征迁、依法征迁的精神,更好保障水库移居。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正)》(国令第67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浙移安〔2020〕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镇起草了《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13日前联系石梁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夏建军,联系电话:0570-2981002
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01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了做好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搬迁、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正)》(国令第6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0〕104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浙移安〔2020〕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工作由石梁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三)搬迁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2.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以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为主,一次性货币补偿为辅,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物补偿
(一)《禁建通告》发布之日2019年10月21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和对象:寺桥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范围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影响区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等。寺桥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简称“三区”。
(三)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坟墓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0〕16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1号)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9〕20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搬迁人口的确认
(一)本工程搬迁人口认定范围是指户籍登记在“三区”内需搬迁的人口,或在“三区”内持有合法房产的对象。
(二)搬迁人口分为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财产户。
(三)农村移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
1.户籍、住房均在“三区”内的在册农业人口;
2.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正在服刑人员等原本村农业人口(需提供相关证明);
3.库区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婚嫁迁入、新出生或合法收养且户籍已登记在“三区”内的农业人口;
纯女儿户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已登记在“三区”内的农业人口,每户只能按一个女婿计列。
(四)户籍在“三区”内的下列人口不被确认为农村移民:
1.户籍虚假登记或挂靠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违反“禁建通告”精神迁入的人口;
4.“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人口;
5.“三区”内有儿子户招婿的女婿及其子女;
6.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五)随迁人口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需提供证明,下同)的人口:
1.夫妻关系中男方被确认为农村移民,其户籍在“三区”内的非农户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夫妻关系中女方被确认为农村移民,男方原户籍在“三区”内的人口及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本方案招婿政策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非农被招婿人口。
(六)财产户是指在“三区”内通过继承、馈赠、自建等方式拥有合法房产,且合法拥有房产的户主及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三区”以外的。
(七)相关搬迁人口确认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石梁镇人民政府认定公示,报送柯城区寺桥水库指挥部备案。
四、移民搬迁安置
(一)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包括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和集中供养安置;财产户安置只作搬迁安置;随迁人口根据人口性质,享受相应的生活、生产待遇。
(二)搬迁安置方式
1.集中定点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寺桥水库安置点选房的安置方式,安置点位于石梁镇塘公村集镇农贸市场对面地块,石华线东侧,花木线西侧,绿海路北侧 。
2.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选房,且自行安排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出路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三区”外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需提供产权证等相应证明)。
3.房屋搬迁相关政策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9〕20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3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以《寺桥水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实施办法》为准。
(三)生产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安置方式。
2.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的农村移民,自愿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签订协议时,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年以上未间断的农村移民(提供证明);
(2)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或从事二三产业且办理了相关证照的(需提供书面保证、职业技能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
(3)家庭主要成员符合(1)、(2)两项条款的,自愿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的。
(4)已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移民(提供证明以及不间断参保的书面保证)
(5)因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无法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四)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放弃搬迁安置和农业安置,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五)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可自主选择相应的搬迁安置方式。选定后由户主本人及户内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石梁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并公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报送柯城区寺桥水库指挥部。
五、相关补助
(一)寺桥水库建设征地农村移民以及随迁人口补偿及奖励费用包括配合评估及签约、腾空奖励(除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以外的)、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其他补助。
(二)寺桥水库建设工程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1.签订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屋评估并签约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3号)规定的基础上,给予6000元/人奖励,在第一个签约期完成签约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再增加3000元/人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2.房屋腾空奖励:签约后在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拆除的,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3号)规定的基础上,给予7000元/人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3.过渡期补助费:
在已列入寺桥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3号)文件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的基础上,农村移民一次性每人额外补助2000元,随迁人口一次性每人额外补助1000元。
4.搬迁入住奖励
按期办妥搬迁入住手续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1000元/人,逾期不予以补助。
5. 移民建房困难补助
移民建房困难补助是指房屋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安置困难户的困难补助费。既农村移民安置户各项补偿、补助、奖金合计金额低于可选联排户型(不含增计人口)应缴纳建房款三分之一或低于最小一套可选公寓户型(不含增计人口)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持证)
(2)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贫困的。
补助办法: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安置困难户,由农户提出申请,区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补助金额。
6.农村移民其他补助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在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费用基础上,选择自谋出路的补助15000元/人;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补助10000元/人,选择集中供养安置的补助18000元/人。
六、组织机构和任务
(一)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督察和资金筹措。寺桥水库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主要包括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房建设,指导石梁镇做好选房分房工作;项目法人寺桥水库开发建设公司组织开展交通、电力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组织开展库区清理工作,及时核拨各类资金。
(二)石梁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准确开展政策解读;组织开展房屋和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价格评估与协议签订;负责按时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并开展协议签订;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参与安置房规划设计及安置房治理监督和进度管理,足额收缴应缴建房款并组织开展选房分房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动迁,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同时负责安置建房土地征收,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负责移民接受。发改、移民办、水利、公安、资规、住建、财政、林业。农业农村、审计、监察、司法、计生、电信、电力、环保、卫生、市场监管、交通、人社、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七、资金管理
(一)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与安置建房有关的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三)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起草说明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19〕117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0〕104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浙移安〔2020〕60号)等,对《寺桥水库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补偿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做好柯城区寺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搬迁、移民安置工作。
二、起草过程
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召开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