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53XE/2021-555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2153XE/2021-5559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05-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3-0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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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住建局(人防办)
信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4号)文件精神,及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0〕19号)文件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我区已基本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和人员集聚使用的公共房屋的排查录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整治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人员集聚使用的公共房屋以及自建房中非用于生产经营的疑似危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C、D级危房的开展整治工作。
二、时间要求
于4月底前完成全部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上传至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6月底前完成重点房屋整治,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录入
各乡镇(街道)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32号)文件的要求,于3月底全面完成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录入工作,填写农村房屋排查录入情况表(附件1),并将录入情况表报送到住建局。
(二)安全鉴定
各乡镇(街道)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排查发现的疑似危房,应当督促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在1个月内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向其发放房屋鉴定告知书(附件2),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
根据《条例》,对人员集聚的农家乐、民宿、餐馆、出租房、旅馆等经营性自建房及所有公共用房,均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因此以上类型房屋无论是否疑似危房,都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一是有正规报建和验收手续,且房屋还在设计使用期限内;二是已经开展过房屋安全鉴定,并在鉴定有效期内。
经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在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第一时间通知暂停营业,人员撤离,并通过封条、拉警戒线等方式做好现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三)治理改造
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非法宗教集聚点和未经批准的幼托、培训教育、养老机构等非法经营场所,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要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常态化治理改造”模块,实行信息化监管,销号整治。区住建局在接到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危房确认汇总书面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附件3),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做好农房治理改造工作。对危房产权人(使用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分局进行依法处理。
(四)健全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发现机制、改造机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
五、加强督促指导推动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既要加快推进又要确保排查整治质量和效果。要对照排查范围内容,纵到底横到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实地督导、指导推进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进度。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进展半月通报制度,通报将直接报送给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掌握。
附件:督促解危通知书.docx
房屋鉴定告知书.docx
农村房屋排查录入情况表.docx
柯城区农村危旧房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