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柯政复〔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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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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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郑某某申请农村建房审批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村民,现居住房屋由分家取得,为其父所建,因被鉴定为D级危房,不适宜继续生活居住,遂向被申请人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属农保田区域且位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外,违反《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故无法审批申请人自选地址建房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村民,现住房屋位于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花塘坑31号。因现住宅年久失修,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信访途径向柯城区信访局反映涉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次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信访处字〔2019〕39号),申请人不服上述《意见书》遂向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经审查,柯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日作出《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柯政信复字〔2019〕28号),决定“1、撤销石梁镇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信访处字〔2019〕39号);2、石梁镇政府应当按照法定分类处理程序重新办理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石信访答字〔2019〕38号),后申请人仍不服,再次提出复查申请。2020年3月26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柯信复领督函字〔2020〕2号),指出被申请人针对涉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石信访答字〔2019〕38号)系“错误使用信访途径出具答复意见书”,要求被申请人10日内按照《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柯政信复字〔2019〕28号)重新作出处理。2020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申请农村建房审批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重新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位于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三寿塘口和上垅交界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名称为果园,在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村庄规划外。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关于郑某某申请农村建房审批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复印件;③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④《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村庄建设规划边界图》复印件;⑤申请人自选址位置及现场照片;⑥地类图斑;⑦《调查笔录》;⑧浙里访系统截图复印件;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信访处字〔2019〕39号)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石信访答字〔2019〕38号)复印件;⑩《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柯政信复字〔2019〕28号)和《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柯信复领督函字〔2020〕2号)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故被申请人有审批涉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法定职权。第二,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首先选择通过信访途径向柯城区信访局反映涉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和2020年1月19日分别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信访处字〔2019〕39号)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石信访答字〔2019〕38号),后经复查、督办上述意见书均被撤销。2020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申请农村建房审批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符合《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附录A表A.1之规定,申请人申请涉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地块属农用地,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农田保护区存在瑕疵,予以指正。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涉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地块不符合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村庄规划,且系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故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郑某某申请农村建房审批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