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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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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柯政复〔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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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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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31号。

负责人:张文利,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柯人社信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该局已获取保存,故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衢政发〔2019〕5号文件。同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柯人社信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同时,因被申请人非衢政发〔2019〕5号文件的制作单位,亦非该文件的发文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文号为“衢政发〔2019〕5号”。同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柯人社信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衢政发〔2019〕5号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制作并公开发布于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文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上述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柯人社信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③《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④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截图复印件;⑤EMS邮件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答复书,行政程序合法。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确立了“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即政府信息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制作,而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非衢政发〔2019〕5号文件的制作和最初获取行政机关,即使被申请人从其他行政机关掌握该文件,也不具有对上述信息的公开答复义务,其从便民角度提供了查询网址,并无不当。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是针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方式的规定条文。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文规定,告知申请人衢政发〔2019〕5号文件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信息并说明理由,亦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柯人社信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