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18832N/2021-626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18832N/2021-62647
应急管理局
2021-12-2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2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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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柯)应急罚〔2021〕07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区加油站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108号1幢 邮政编码:32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
违法事实:柯城区燃气安全联合检查组6月19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加油站办公区(离加油机仅3、4米)使用电饭煲、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检查组当场责令立即整改。21日信安街道、书院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检查时又做了强调。22日检查组复查时,经现场检查、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你单位员工在19日后仍在办公区使用上述大功率电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两份,现场照片六张,6月20日、6月22日的监控视频录像两段,对韩某和丁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燃气安全检查表,信安街道、书院社区安全检查情况说明,柯城区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安排表,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区上街92号柯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人户名:柯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92101001262241000511(备注说明里写上:柯城区应急管理局罚款及缴款单号)。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