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单位)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统计员由街道综合督考办工作人员兼任,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交我街道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由统计员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街道综合督考办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区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开我街道上年度行政执法年报数据。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好报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