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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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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柯政征补字〔2021〕第07号

发布时间:2021-10-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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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1〕第28号),决定对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盛建荣、段烈仙共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霞光路20号1、2、3幢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在本次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人盛建荣、段烈仙作出柯政征补字第〔2021〕 07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柯政征补字〔2021〕第07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柯政征补字〔2021〕第07号

被征收人:盛建荣,男,汉族,1963年0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滨花园三区20幢二单元101室,身份证号33080219630221XXXX。

段烈仙,女,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黄泥岭村桃源5号,身份证号33082119650901XXXX。

被征收房屋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霞光路20号1、2、3幢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 月22日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1〕第28号),决定对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同日发布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双港西路(46省道),南至永盛路(近物流大道),西至江山港,北至双港立交桥。本项目签约期限20天,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被征收人盛建荣、段烈仙共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霞光路20号1、2、3幢的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3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房屋建筑面积为1687.56平方米,系混合、钢结构。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为3749633元(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9月12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送达《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补偿决定方案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2021年9月26日,被征收人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其中涉及补偿方式的内容“1、根据国务院590条例,选择补偿安置房是不应该附条件。我们选择土地置换”,该补偿方式不符合《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柯城区人民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盛建荣、段烈仙共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霞光路20号1、2、3幢房屋,按照《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一)被征收房屋(含土地)补偿:3749633元(详见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地估[2021]C06001-32号);

(二)退让红线补助:26840元(详见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地估[2021]C06001-32号);

(三)装修附属物补偿:368800元(详见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地估[2021]C06001-32号);

(四)搬迁费(含大型机器设备等搬迁费)补偿:79318元(大型机器设备等搬迁费详见资产搬迁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衢永泰评字(2021)第142号);

(五)临时安置费补偿:179988元;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87482元;

合计:4592061元。

二、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腾空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款将专户存储,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办理货币补偿款申领手续。

三、限被征收人盛建荣、段烈仙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移交手续,将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霞光路20号1、2、3幢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