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746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九华乡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1-31 |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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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九华乡政府
2021-01-31
-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2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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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九华乡政府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九华乡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九华乡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和增值,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阳光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柯政办发〔2013〕7号)、《关于印发〈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柯农〔2015〕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现制定如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委员会
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九华乡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村、自然村和村民小组等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乡政府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财务统一记账,分管副乡长负责管理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乡农经站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指导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接受村委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组织乡中心代理会计、村主要干部、村监委会主任及村报账员的财经法规和业务培训,开展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凭证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内容合规,结算及时。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三资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报账员、中心代理会计组成。村报账员协助中心代理会计做好本村的会计核算业务;独立完成本村的统计、现金收付和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的职责有:
(一)严格执行村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张榜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月按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三)管好用活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七条 村报账员的职责有:
(一)参与制订经济计划、签订经济合同,各经济合同签订后及时报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做好农村经济、社会和农业生产情况统计;
(三)正确使用和管理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做好专人保管专人开具,及时结清收付款业务,如实反映村级财务情况;
(四)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日记账,管好现金,不得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五)及时分析村集体债权债务,并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处理意见; 准确做好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台账资料;
(六)及时报结。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报结。
(七)每月按时报账,未按时报账的,按报账员考核办法处理,第一次由乡分管领导提醒,第二次由乡纪委(监察办)约谈,第三次予以辞退。
(八)做好村各种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村主职干部的直系家属不得担任该村的报账员。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提倡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并报乡党委研究同意。
第三章 财务收支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结算,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支出审批及存款领用制度。
(一)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包括存款领用监审单),财务支出由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 由村两委讨论提出申请,经乡分管领导和村联系领导审批。
(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审批支出的原始票据之前,须审查原始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在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经手人、证明人、支出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后,方能审批,否则应退回补办原始票据。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事前需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100000元以上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级资金领用时,必须填制“存款领用监审单”,30000元以下的由乡农经站审查报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30000元以上,同时报乡长审核签字。
(四)所有支出正规发票、报销单据等票据必须由驻村干部、村联系领导和乡农经站严格审核,其中10000元以上的同时由乡分管领导负责审核,30000元以上的同时报乡长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规范化管理。一切付出钱、财、物的原始票据,须同时具备五个印签,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方能入账。五个印签是:
(一)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二)经手人(需在票据上写清用途或事由)。
(三)证明人。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五)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第十二条 票据规范化管理
(一)支出票据不得为空白凭证,100元(含)以上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账凭证,一律开具统一正规的税务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票据原则上以转账形式进行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事前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报相关业务线分管领导或村联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并报乡农经站备案。
(二)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向村级收取费用,须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印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制章)。
(三)商品或服务的购置支付凭税务发票,同时附供应方提供的购置清单,购置清单需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方可审批支付。
(四)内部往来(支付误工、补贴等)一律使用区统一印制的本村村民费用报销单或多栏式报销单,误工支出同时附误工清单,报销单一律不得涂改,村报账员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付款时要对原始票据进行严格审查,缺少“五个印签”之一的不得付款。要做到先审批后付款。对缺少印签付出资金或物资而造成的损失由报账员承担。
第十四条 招投标项目参照九华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投工投劳的村级项目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需按要求进行审批,报账时提供审批单、预算明细及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村两委及其配套组织人员报酬。
(一)村监委会主任、村级报账员、计生服务员实行绩效工资考核,不得再到村领取其他津贴、补贴等。如与村民共同参加抗洪、森林火灾扑救、抢险、兴修工程等体力劳动,确需领取适当补贴的,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报相关业务线分管领导和村联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并报乡农经站备案。村两委其他成员实行职务补贴和误工补贴,其他配套组织成员实行误工补贴。
(二)具体标准。1、村两委其他成员职务补贴按村规模大小确定三档,800人以下的村为3500元,800-1000人的村为4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为4500元。2、村监委会主任、村级报账员、计生服务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分别为本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80%、70%,绩效工资考核由各线负责。3、村两委及其他配套组织成员误工补贴参照村民误工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误工报酬。
(一)村报账员兼记工员,建立误工登记台账,台账按月公开,村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人员记工。
(二)误工标准。开会误工标准为不超过50元/天/人;劳务工作误工标准为大工(木工、泥工、油漆工等技术工)不高于当地实际工资标准;小工(杂工)不超过150元/天/人;自带三轮车不超过220元/天/人;防火防汛值班不超过100元/天/人。详细误工标准由各村于年初制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报乡农经站备案。确需超出误工标准支付的,事前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报相关业务线分管领导或村联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并报乡农经站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通讯费开支。
村支部书记每人每月补贴通讯费1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补贴80元,村文书(报账员)按规模大小,村人口800人以下的,每月补贴60元;800-1000人的,每月补贴70元;1000人以上的,每月补贴80元。其他村两委干部一律不得享受通讯费补贴。
第十八条 规范工作餐费使用。
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乡干部下村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村公款宴请和礼品馈赠等公款消费活动,工作人员在村就餐的,餐费自理;村内部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安排吃喝宴会;各村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和赠送礼品等公款消费活动。涉及公益性事业确需用餐的,按不得超过30元/人/餐实行搭伙补助费,事先报相关业务线分管领导和村联系领导审批同意,报账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规范会务费开支。
(一)区、乡机关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会务费不得转嫁村集体经济承担。
(二)村级集体召开的重大会议,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不得产生招待费。
第二十条 规范外出学习考察。
(一)上级机关组织的学习考察按通知规定报销费用。
(二)自行组织学习考察,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须经乡党委批准,原则上每年安排不超过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天,不得吸收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三)考察费用报销,需提供正式发票,并附村班子会记录、乡审批单、考察行程安排表。
(四)村账户上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外出预算开支的不得安排外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各种手续费和奖金。
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明确对个人的奖励以外,凡工作中返还的各种手续费、奖金等一律全额入账,按规定分配,分配方案必须经乡纪委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除党报党刊等乡政府发文要求征订外,其他报刊征订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借节日、会议之名发放挂历、茶具等纪念品。
第二十四条 各村组织演戏、放电影等活动,费用一律由村民自筹,村集体可提供场地,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不得使用各项政府补助及专项资金。
第四章 现金、存款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现金、存款分开管理制度。现金收入由村报账员及时存入村级银行账户,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结算账户之后才能使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签应分别管理。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
第二十七条 报账员保管的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村备用金原则不得超过5000元。备用金由村报账员统一管理,备用金用于支付日常零星小额支出,其他支出实行银行转账支付。备用金用尽或不足支付的,经乡农经站审核,报乡分管领导审批,到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领。
任何人不得占用或借用集体资金。特殊情况借出的按照谁批准借出、谁负责追回原则落实责任,限期追不回的,由批准人负责偿还本金。
因公借款,在公务结束后七天内结算完毕,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非报账员因公经手收取现金,必须在当天交送报账员入库。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公款不得私存,不准以白条子抵库,不准公款私款同放。村报账员擅自出借公款的,一经查实,取消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由区农经站统一印制。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得私自印刷、伪造、变造收款收据或向市场购买。
第三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向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购,初次领用时,办理领购手续;再次领购时,实行以旧换新的换购制度,办理换购手续。
第三十二条 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登记、领用、保管制度,并在每月报账日对各村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使用有“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监制章”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填写规范、合法,不得转让、买卖、转借、代开,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更不能擅自撕毁、丢失收款收据。
第三十四条 收款收据一律由村报账员开具。村报账员开出收款收据,收妥款项后,应及时送存银行村集体账户中,月底报账时凭现金交款单和收款收据记账联一起,送交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章 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一)各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是否进行出租、发包等,并形成决议,若讨论通过则将相应的信息(包括资产资源类型、资产资源名称、面积等)上报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经审核审批后,中心工作人员将统一分类录入相关平台进行管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
(二)资产、资源受让方向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文)复印件等。
(三)对报名交易人进行资格认证后,签订各种规范协议,收取保证金,流转或承包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有关专业人员评估价格。
(四)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通过后,各村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取证。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组织受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有偿的签定规范的合同。
(五)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政府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区归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闲置或报废集体资产的处置须经村两委讨论决定,大额资产处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资金管理的监督。
(一)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备用金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财务支出的审核。支出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交由村审批人签字,报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报销。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签字盖章;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报销。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核签字盖章,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报销的,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开展村主职干部任职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被审单位于审计前7日内向乡纪委和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计的范围,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审 计,根据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向被审单位公布,并督促被审单位存在问 题进行整改,出具意见书或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审计年度安排,根据区对村主要干部开展现任或离任审计的要求,每届将对在职干部或离任干部的村级财务执行情况分三年轮审。
第八章 报账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报账员要在每月的15日以前将本月的收支发票送乡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无收支实行零结报),逾期未报账或超备用金的村,暂停领取资金。
第四十二条 各村必须在每月的25号前,将财务收支公开表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内,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在执行中可根据本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九华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九华乡现金支付审批单
2.九华乡 村误工清单(单人)
3.九华乡 村误工清单(多人)
4.九华乡投工投劳审批表
5.九华乡农村投工投劳施工项目概算表
6.九华乡工程竣工验收单
7.九华乡村干部领取误工审批单
8.九华乡误工领取审批单
9.九华乡村级搭伙费审批单
10.九华乡乡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
附件1
九华乡现金支付审批单
现金支付事由 | |
支付费用 |
合计: 元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九华乡 村误工清单
姓名: 20 年 月份
日期 | 用工事项摘要 | 每工/元 | 日期 | 用工事项摘要 | 每工/元 |
1 | 17 | ||||
2 | 18 | ||||
3 | 19 | ||||
4 | 20 | ||||
5 | 21 | ||||
6 | 22 | ||||
7 | 23 | ||||
8 | 24 | ||||
9 | 25 | ||||
10 | 26 | ||||
11 | 27 | ||||
12 | 28 | ||||
13 | 29 | ||||
14 | 30 | ||||
15 | 31 | ||||
16 | |||||
合计 | 用工天数 天 , 误工款共计 元 |
记账人: 证明人:
附件3
九华乡 村误工清单
20 年 月份
用工事项摘要: | |||
姓名 | 日期 | 天数 | 误工款 |
合计 | 用工天数 天 , 每工/ 元 ,误工款共计 元 |
记账人: 证明人 :
附件4
九华乡投工投劳审批表
项目名称 | |||
标的额 | 万元 | 工期 | 月 |
招标方式 | 村级投工投劳 | ||
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方案 | |||
付款 方式 |
1、村集体合理安排误工,支付误工工资。 2、材料、机械等开具正规发票。
| ||
村级 意见 |
支部书记: 村监会主任: | ||
驻村干部 意见 | 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 意见 |
附件5
九华乡农村投工投劳施工项目概算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概算人:
附件6
九华乡工程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合同价 | 送审价 | ||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 |||
验收意见 | |||
验收人员 | |||
建设单位意见 | 施工单位意见 | ||
监理单位意见 | 设计单位意见 |
附件7
九华乡村干部领取误工审批单
领取误工事由 | |
支付费用 |
合计: 元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九华乡误工领取审批单
误工领取事由 | |
支付费用 |
合计: 元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9
九华乡村级搭伙费审批单
搭伙事由 | |
搭伙人员 | |
搭伙费用 | 合计: 元(标准30元/人)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0
九华乡乡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
单位 | 人数 | |||
外出人员 | ||||
外出负责人 | ||||
外出事由 | ||||
所赴地区 | ||||
拟考察时间及在外时间 | ||||
费用是否自理 | ||||
乡组织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