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468X/2021-52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公安柯城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0002621468X/2021-52618
公安柯城分局
2021-01-2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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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安柯城分局
信息来源: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八十条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报变更一次。
第八十一条 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二)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不同意的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