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468X/2021-526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公安柯城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8
发文字号: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11330800002621468X/2021-5261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公安柯城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01-28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28 11:2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公安柯城分局

信息来源:

分享: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八十条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报变更一次。

第八十一条 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二)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不同意的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