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468X/2021-52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公安柯城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解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 姓名登记后,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姓氏:
(一)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第七十条 申报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变更为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需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申报变更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的;
(二)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申报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变更为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需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申报变更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人和变更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变更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变更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与申请理由相关的确凿、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予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不同意的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姓名变更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要 求 变 更 (更 正) 人 员 情 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所在地住址 | |||||||||
变 更 (更 正) 项 目 | 变 更 (更 正)前 | 变 更 (更 正)后 | ||||||||||
变 更 (更 正)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民警调查意见 | 年 月 日 | 派出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市级 公安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注:此表主要用于姓名、性别的变更,出生日期的更正。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表格样式。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受理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张三 | 公民身份号码 | 33010119990101xxxx | |||||||||
家庭住址 |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 联系电话 | 1399999xxxx | |||||||||
要 求 变 更 (更 正) 人 员 情 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所在地住址 | |||||||||
子 | 张一一 | 33010120100101xxxx |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 |||||||||
变 更 (更 正) 项 目 | 姓名 | 变 更 (更 正)前 | 张一一 | 变 更 (更 正)后 | 张二二 | |||||||
变 更 (更 正) 理 由 | 因为张一一与长辈重名,故申请变更姓名为张二二。 申请人签名:张三(父亲)李四(母亲) 年 月 日 | |||||||||||
民警调查意见 | 年 月 日 | 派出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市级 公安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注:此表主要用于姓名、性别的变更,出生日期的更正。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表格样式。 |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