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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公安柯城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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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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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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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2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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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

(三)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认定书,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第三十条  对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确认死亡的,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第三十一条  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死亡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登记死亡时间、原因,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户口。属单独立户的,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二条  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申报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核实无误后恢复户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由他人申报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裁决书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非户口所在地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查明的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和死亡情况书面告知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三十四条  在户口迁出后、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前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登记。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村居死亡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现场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死亡注销户口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死亡注销受理表

____   ___派出所(办证中心):

本人__  __,身份证号为_        _,户口所在地址为__           __, 现申请注销死者      的户口:

死者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死亡日期

死亡原因







申请人(签名):                          受理民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死亡注销受理表

____张三___派出所(办证中心):

本人__张三__,身份证号为_3301011981010XXXX_,户口所在地址为___杭州市西湖区X路X号   __, 现申请注销死者  李四  的户口:

死者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死亡日期

死亡原因

李四

33010119XX0202XXXX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2018年1月1日

病故

申请人(签名):张三                          受理民警:

2018年 1 月  3日                       年    月    日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