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七里乡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国金置业租赁土地景观改造申请报告的批复
浙江国金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金(2020)22号关于租赁土地景观改造的申请报告,依据2018年9月6日双方签订的《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生态保留用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间的地面附着物为贵公司所有,贵公司系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本着对地面附着物不得随意砍伐或破坏的原则,七里乡人民政府同意贵公司在报柯城区七里乡林业站审核批准后,对该景观改造区域(租赁土地的坐落:七里乡新店自然村后山(详见合同附图))地面附着物进行林木采伐。景观改造后,地面附着物须达到改造前林木覆盖率,租赁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归七里乡政府所有。
(联系人:梅有琴,联系电话:0570-2985102)
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