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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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现将《柯城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3日,如有建议意见,请于7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柯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斯华;联系电话:0570-8762026;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路109号415室。
附件:《柯城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6日
柯城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小型水源、田间灌排渠道、农田输配电设施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建设、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街)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实施主体(简称管护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措施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街),应落实相应的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质保期满后,项目所在乡镇(街)应及时将其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组织人员经常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条 管护主体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意损坏工程、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农田设施破损现象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乡镇(街)报告,乡镇(街)工作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到场查看并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主体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管护主体要积极引导农民利用高标准农田种植粮油类作物,防止“非农化”,发现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或有成片大面积摞荒的,管护主体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提的管护费,主要用于工程维修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管护费不足支付工程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管护主体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柯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