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77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征迁事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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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107
综合政务
征迁事务中心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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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5-2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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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征迁事务中心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 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衢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衢州市区城中村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9〕19 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 知》(衢政发〔2019〕20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农村 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
第二条 “合法面积”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规定程 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征收补偿安 置依据。
第三条 “封顶安置”原则。产权调换安置实行封顶安置:按 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置换的,农业户按小户(1-3 人)不高于 315 平方米、中户(4-5 人)不高于 360 平方米、大户(6 人及以上)不高于 420 平方米封顶安置,非农户按 270 平方米封顶安置;农业 户按农民建房可审批面积置换的,按小户(1-3 人)270 平方米、 中户(4-5 人)315 平方米、大户(6 人及以上)375 平方米封顶安置。
第四条 “托底保障”原则。房屋征收采取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可按人均 50 平方米托底保障。
第二章 安置户认定
第五条 安置户的认定以相关产权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资料 为基础,同时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关于“户”的相关规定。
住宅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 权证》或已办理资源规划审批手续,以“三证两表”计户,一证为 一户,同一房屋有多本证,仍按一户计。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房屋,仍按一户计。
第六条 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的被征收户,不动 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员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补 偿和安置。父母原则上随一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安置。
第三章 安置人口认定
第七条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农业人 口”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 1 个安置人口数: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虽未办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
(三)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上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三)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即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 转非人员,且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四)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条所指的可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员,其配偶及其 22 周岁以下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过房改、 政府保障性用房(租住的除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 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一)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三)被征收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 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四)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 等政策的人员;
(五)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六)其他特殊人员。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 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四章 征收房屋认定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书》齐全的,以证载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 建房审批手续齐全,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在审批范围内,结合 房屋现状认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改建、扩建、修建的,在审批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第十五条 “三证两表”不全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一)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前建造的,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房屋现状认定。
(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通过国土审批,但未办理 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 国土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按规划审批面积,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第五章 安置面积认定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 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合法面积封顶安置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小户(1-3 人)不高于 315平方米、中户(4-5 人)不高于 360 平方米、大户(6 人及以上)不高于 420 平方米封顶安置。
(二)可审批面积封顶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现行的农民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不违反父母随子女安置原则的,可根据农民建房可审批面积,以小户(1-3 人)270 平方米、中户(4-5 人)315 平方米、大户(6 人及 以上)375 平方米封顶安置(人口按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安置 人口数计算)。
(三)托底保障安置
安置面积按安置户计算人均不足 50 平方米的,可按人均 50 平 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 屋建筑面积。分立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达到人均 50 平方米以上 的,不享受人均 50 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被征收人非法“一户多宅”房屋未拆除的,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补偿安置资金,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依法审批、认定的房屋合法 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按征收时重置成新价的 3 倍结 算。
第十八条 迁建安置是指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 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统一代建的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或 由被征收人经审批自行建造安置住房。
(一)统一代建安置房的,迁建安置面积,按符合建房条件的 安置人口数,划分为小、中、大户三个标准:
小户(1-3 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 9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270 平方米;
中户(4-5 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 105 平方米,建筑面 积不得超过 315 平方米;
大户(6 人及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75 平方米。
(二)自建安置房的,迁建安置面积,按农民建房审批标准确 定。
小户(3 人及以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建筑 面积不超过 285 平方米;
中户(4-5 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345 平方米;
大户(6 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建筑 面积不超过 390 平方米。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本办 法第十条所指人员),原则上只享受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 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不高于 270 平方米封顶产权调换安置。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政策可以安排大、中户, 但被征收户自愿改为中、小户的,可以按减少安置用地面积的 3 倍给予产权调换,该面积可以虚拟面积。
第六章 安置房结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未 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结算:
(一)被征收人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属于本办法第 十条所指人员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安置户最低保障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安置房按重置价结算,超 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属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本办法第 十条所指人员),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安置面积范围内,按综合成本 价结算。
适用本条(一)(二)项时,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 超过部分限定在 30 平方米以内,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征收时重置价格 3 倍补偿。 安置房储藏间、阁楼结算价格按征收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车库结算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统一代建的迁建安置房,结算价格由实施单位提 出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章 征收奖励 第二十四条 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 且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100 元/ 平方米奖励。
第二十五条 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签约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 段计算。第一阶段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完毕的,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30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完毕的, 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0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二阶段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 筑面积 10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整村完全签约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范围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涉及的所有被 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 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 60 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残值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
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奖励:
(一)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房屋与处罚票据对 应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的 60%给予奖励。
(二)经土地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处罚没收后,农户折价回购的房屋,折价回购面积按重置价补偿。
(三)其它房屋残值补助奖励:砖混结构 200 元/平方米,砖 木结构按 150 元/平方米。在规定的第一个签约阶段签约的,再增加砖混结构 15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50 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结算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指人员的),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 屋交付拆除的,按综合成本价结算部分的安置房,可享受八折优惠。
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政策。
第八章 认定程序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工作,由乡镇(街道)组 织成立调查核实小组,对房屋征收摸底数据进行确认;由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乡镇(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认定组 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小组到农户逐户调查登记,农户 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准生证等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改、扩、新 建批准文件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4.乡镇(街道)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凭证;
5.征收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调查核实小组进行审核确认,对确认结果予以公示。
(三)联合认定组对安置户、安置人口、征收房屋、安置面积 等进行认定,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集 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补偿、安置、建房审 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 被骗取的安置资金、安置房屋,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柯城区集体土地 上房屋征收认定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19〕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标准
2.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结算价格表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 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月·平方米计算,每月每户不足 600 元的,按600 元计发。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 4 个月。采用多层公寓安 置的应在 24 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 36 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 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 12 个月支 付。
二、搬迁费
按每户 2000 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的,被 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和选择 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 1 次搬迁费。
说明:1.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房屋建成当年为 100%,建筑年
限 3 年以内(含 3 年)的不计算折旧,超过 3 年的每年按
1%折旧,房屋最高折旧率不超过 30%(含 30%)。
2.综合成本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