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2020-769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
发文字号: | 柯医保发〔2020〕8号 | 有效性: |
/2020-76937
医疗保健
医保局
2020-04-13
柯医保发〔2020〕8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2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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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医保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医保局
柯城区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根据《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衢医保发〔2020〕42号)文件要求,决定4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和范围
1.自查自纠对象:柯城区所有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含各类诊所及社区医疗服务站。
2.自查自纠范围: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医保政策情况,要求按全口径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即包括就医人员自费部分的情况。
二、自查自纠内容
自查自纠以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规定为主要内容,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采用减免费用等方法诱导参保者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降低出入院标准、虚计费用、多收费用、分解收费、串换收费、不合规收费、不合理收费、套餐收费、过度检查、超范围用药、伪造医疗文书、药品(耗材)进销存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部署;
(二)2020年5月5日前,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完成自查自纠工作;2020年5月8日前,填写《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统计表》(见附件2),并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按时上报。
(三)2020年5月12日前,基金监管科将区内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总结和《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统计表》汇总表书面上报至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同时通过浙政钉上报电子文档。
(四)2020年5月31日前,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将自查自纠工作中清查出的违规医保基金上缴至区医疗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衢州市柯城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账号:201000225145339000002;开户行:柯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并将银行转账单上交至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四、相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密组织,责任到人,深入细致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
(二)强化检查督导,确保工作质量。要加强对本区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掌握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并认真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到位,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对敢于自我暴露问题、积极落实整改的医疗机构,予以从轻处理;对故意隐瞒不报、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医疗机构,要安排重点抽查检查,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及个人的处理政策见附件1)
(三)认真梳理总结,完善对策措施。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分析、总结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出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及时补齐短板,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工作。
联 系 人:王翔
联系电话:0570-3031276
附件:1.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及个人的处理政策
2.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统计表
衢州市柯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及个人的处理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欺诈骗保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扣除或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违规金额的一至五倍进行协议扣款。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若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医师可作出解除服务协议决定。
四、对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医师可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五、根据定点服务协议约定可以没收其违约金。
附件2 | ||||||||
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 元 | |||||||
问题 | 序号 | 具体项目 | 是否存在问题 | 涉及人次 | 违规金额 | 退回金额 | 备注 | |
1 | 分解收费 重复收费 | 1 | 气管切开护理重复收取吸痰护理 | |||||
2 | 断指再植术分解收取屈指功能重建等手术 | |||||||
3 | 阻生牙拔除术中重复收取牙龈翻瓣术或阻生智齿龈瓣整形术 | |||||||
4 | 断肢(指)再植术中重复收取神经、血管、肌腱吻合术等 | |||||||
5 | 检验套餐与单项重复,如乙肝三系与乙肝原面抗原测定、肿瘤标志物检查与单项 | |||||||
6 | 同一部位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与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同时收取 | |||||||
7 | CT、MRI 一个部位与多个部位重复收取 | |||||||
8 | 心电氧饱和监护与麻醉恢复室监护重复收取监护费 | |||||||
9 | 一个手术同时收取其它同类手术的费用。 | |||||||
10 | 将一个手术分解为多个手术,以增加收费的问题。 | |||||||
11 | 同一天同一人重复收取浅表肿物切除术(人次)和浅表肿物切除术(每肿物)、浅表肿物切除术(粒)费用 | |||||||
12 | ICU、CCU单元治疗包含的各类监测(护)、“一般检查治疗”及其材料(大类编码12)重复收取费用 | |||||||
13 | 同一病人14天内以不同诊断但治疗存在雷同的分解住院问题 | |||||||
14 | 其它分解收费、重复收费问题 | |||||||
2 | 串换收费 | 1 | 电磁波治疗对应超短波收费 | |||||
2 | 中低频治疗对应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收费 | |||||||
3 | 自费项目串换为医保报销项目的问题。如将中药熏洗治疗串换为医保甲类项目中药涂擦治疗。 | |||||||
4 | 将生活用品、保健品、耗材等不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物品串换成医保资金可支付的项目 | |||||||
5 | 将膏方串换为中药治疗处方或理疗项目等医保可报销的项目 | |||||||
6 | 将与实际治疗不相符的按套高诊断收取DRGS高病组费用 | |||||||
7 | 其它串换收费、套高收费问题 | |||||||
3 | 不合规 收费 | 1 | 无褥疮、无下肢慢性溃疡、无足底溃疡的病人收取慢性骨髓炎病灶清除术费 | |||||
2 | 内镜下治疗胃肠息肉按胃肠局部肿瘤切除及其他内镜手术治疗收费 | |||||||
3 | 微量泵或输液泵规定按次收费实际按小时收费 | |||||||
4 | 对不能与其他手术同时收费的探查术,在相关手术时同时收费 | |||||||
5 | 治疗项目明确不得另行收费的低值医用消耗品如聚维酮碘等仍另行收费 | |||||||
6 | 同一天同一人肌电图检查同时收取多轨迹断层肌电图、诱发肌电图、重复神经电刺激费用 | |||||||
7 | 违反“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另一手术按70%计费”的规定多收费的 | |||||||
8 | 相关科室开展健康教育按康复治疗项目引导式教育训练项目收取费用 | |||||||
9 | 疼痛科收取应属精神科专科的宗氏焦虑自评量表、宗氏抑郁自评量表 | |||||||
10 | 按人次收费的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按部位收费 | |||||||
11 | CT 不按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 40 元规定而按全价计费 | |||||||
12 | 鼓膜穿刺术、电耳镜检查、骨密度测定等按人次收费的按双侧收费 | |||||||
13 | 以次为计价单位的有创血流动力学测定操作按日收取监测费 | |||||||
14 | 小针刀治疗等类似项目超限定部位收费 | |||||||
15 | 违反支付范围使用中药颗粒剂 | |||||||
16 | 超限定支付范围使用药品、材料、诊疗项目 | |||||||
17 | 违规提前收取物理治疗、康复项目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费用 | |||||||
18 | 人为错误匹配医保报销项目 | |||||||
19 | 超物价标准收费 | |||||||
20 | 其它不合规收费 | |||||||
4 | 不合理 收费 | 1 | 手术换药同时收取大换药、中换药、小换药费用 | |||||
2 | 贴敷疗法、穴位贴敷疗法、中药涂擦治疗等项目过度治疗,广泛用于治疗便秘、失眠、静脉炎等 | |||||||
3 | 缝合皮肤分解收取筋膜组织瓣形成术或腹壁整形术的费用 | |||||||
4 | 心脏彩色多普勒检查重复收取组织多普勒显像、室壁运动分析的费用 | |||||||
5 | 精神科收取工娱治疗、行为观察和治疗费时无观察过程和结果记录 | |||||||
6 | “皮肤扩张器或支撑物置入术”的收费与项目内涵不一致 | |||||||
7 | 超出参保人员实际病情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 | |||||||
8 | 其它不合理收费 | |||||||
5 | 过度检查 | 1 | SICU、ICU 等重症监护病房对电解质、血气分析、红细胞比积测定、血红蛋白测定按同一医嘱套餐多次收费 | |||||
2 | 其它过度检查问题 | |||||||
6 | 药品、耗材超适应症使用 | 1 | 超范围使用抗肿瘤药、大病谈判药 | |||||
2 | 其它超适应症、超药量使用问题 | |||||||
7 | 耗材 (药品) 进销存不符 | 1 | 精密输液器、雾化面罩等耗材进销存不符 | |||||
2 | 各类药品(口服药、针剂、中药饮片)及一次性敷贴、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等一次性使用材料进销存不符 | |||||||
3 | 其它进销存不符的问题 | |||||||
8 | 违规结算 | 1 | 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 |||||
2 | 其它违规结算问题 | |||||||
9 | 弄虚作假 | 1 | 虚记电针、灸法、推拿、中医理疗等费用 | |||||
2 |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 |||||||
3 | 虚记呼吸机辅助呼吸、吸氧、心电监护等费用 | |||||||
4 | 虚记B超、心电图、DR、CR、胸片等检查及各项检验项目 | |||||||
5 | 其它弄虚作假问题 | |||||||
10 | 违规住院 | 1 | 挂床住院 | |||||
2 | 分解住院 | |||||||
3 | 冒名住院 | |||||||
4 | 降低入院标准 | |||||||
5 | 降低或提高出院标准 | |||||||
6 | 通过违规让利等手段诱导参保人住院 | |||||||
7 | 其它违规住院问题 | |||||||
11 | 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 1 | 违规留存参保人员医保证卡 | |||||
2 | 不认真核验参保人员医保证卡,导致冒名就诊、冒名住院问题 | |||||||
3 | 工作人员冒用、盗刷参保人员医保证卡 | |||||||
4 | 工作人员搭车开药 | |||||||
5 | 理疗项目管理不规范,理疗项目未登记或少登记 | |||||||
6 | 处方管理不规范,未注册医生开处方、无处方刷卡、分解处方 | |||||||
7 | 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将应通过其他途径报销的医疗费用如生育、工伤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 |||||||
8 | 未按规定上传医疗费用 | |||||||
9 | 接诊流程管理不规范 | |||||||
10 | 违规销售保健品 | |||||||
11 | 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行为 | |||||||
12 | 营业时间未保持开启视频监控或有遮挡或未按相关要求执行 | |||||||
13 | 违规单方让利 | |||||||
14 | 超范围经营,例:无重症医学科,但收取ICU单元治疗、中心监护病房床位费等费用 | |||||||
15 | 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 | |||||||
16 | 其它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 |||||||
合 计 | — | — | — | |||||
注:1.政策依据: 《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政策等文件。 2.表格中的“具体项目”仅部分列举,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请加行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