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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57773966XH/2020-507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10
发文字号: 柯政办发〔2020〕25号 有效性: 有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1 09:38 信息来源:区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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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01-202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九届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柯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6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双西港片区、衢化片区、专业市场片区)及我区其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一)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二)营业用房(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收取;

(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其附属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四)建筑项目中的地下室(非人防)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五)工业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程序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衢州市资规局柯城分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确定征收标准、面积和金额,由区住建局统一收取。

(二)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预征;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预征;少报多建的,经依法处理后,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交。

四、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1.政府性投资或经政府批准吸收社会主体投资的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等,原则上可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办公用房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比例一般不超过50%。

(二)减免程序

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五、资金收支管理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乡镇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补充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征收,征收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支出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区政府另有规定外,与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配套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资规、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柯政办发〔2005〕106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2008〕10号专题会议纪要》《柯城区专业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衢柯专〔2005〕21号)同时废止。

(四)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64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方案另行研究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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