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相关知识,了解下
索引号: | /2021-738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资规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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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832
资规分局
2021-02-2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1-2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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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资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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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资源规划分局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税。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