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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资规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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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相关知识,了解下

发布时间:2020-11-2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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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资源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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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相关知识,了解下







2019年6月3日起,衢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市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婚姻关系,如何应对新政策,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很多市民还是存在着很多困惑,也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对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2、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即可。如该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应注销抵押权或由抵押权人配合办理,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已查封的应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3、因婚姻关系存续、变动申请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析产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税。


4、实施市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