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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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司法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政复〔2019〕17号
申请人:唐**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衢州市盈川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舒建明,局长。
申请人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假药两项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作出回复,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次月8日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商品,且该公司网店已下架涉案商品。经调查,**公司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包含地黄(生地、熟地)。同时,涉案公司网点所作宣传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中对熟地黄功能与主治所述,故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关于**公司举报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涉案商品由**公司在**网店**旗舰店销售,现已下架。**公司2018年5月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2019年4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
另查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3号)所涉及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包含地黄(生地、熟地)。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①行政复议申请书;②交易记录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③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④**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购买涉案商品,**公司已于同年4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关于熟地黄功能与主治的记载为“补血滋阴,益精填髓。用于血虚萎黄,心悸怔忡,月经不调,崩漏下血,肝肾阴虚,腰膝酸软,骨蒸潮热,盗汗遗精,内热消渴,眩晕,耳鸣,须发早白”,涉案商品原网页所述不存在虚假宣传。第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调查、现场检查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未详细告知办理结果,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